1997年10月12日,84岁的孙老人在北京崇文松堂关怀医院因病辞世。治疗期间,松堂医院为老人拍过一张3位中外女大学生围在老人身边的照片。这张照片今年却出现在110路汽车松堂医院所做的车厢广告上。孙老人的大女儿王女士偶然见到,十分痛苦。经过和公交总公司和松堂医院交涉无果后,把这两家单位告上法庭。
1999年11月18日,崇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法院认为,死者的肖像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和单位未经死者生前授权或遗嘱同意就擅自使用,属违法行为。松堂医院和公交公司被判一审败诉,分别给予王女士4姐妹经济和精神损失3000元和2000元。